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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最新最准最全资料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点击次数:1585             上传部门:工会             发布日期:2024-04-10

香港最新最准最全资料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工会财务行为,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提高工会经费及其他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工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工会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院工会财务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坚持依法理财,规范操作,保障工会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条 院工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三条 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原则,院工会经费独立开设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院工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只能用于本工会业务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得有与工会无关的资金进入账户内结算,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四条 院工会经费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接受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院工会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体制,财务经常性收支实行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六条 院工会配备专门财务人员。会计、出纳不能由一人担任,要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第七条 院工会财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发挥会计反映、监督职能,维护国家、集体和全院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院工会财务报销须执行学校规定的审批制度,日常会计收受的原始凭单须具备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并由经手人、验收人签字。

第九条 院工会重大经济事项,需报请院党委及相关会议研究通过后方能执行。

第十条 院工会须按照上级工会规定设置总账及明细分类账,并做好记账、报账、结账等工作,做到手续清楚,数字准确,情况真实,账目清晰。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预算是根据工会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二条 院工会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并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编制。

第十三条 院工会预算编制应遵循“量入为出,保证重点,自求平衡”和勤俭节约的原则,把主要资金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为教职工办实事和提高工会整体水平上,体现工会工作的重点和特点。

第十四条 院工会财务决算编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收支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客观真实,报送及时。

第十五条 院工会预算、决算均应由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审核,审查通过后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六条 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严格执行预算,确保全年工作任务目标完成。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工会收入是根据工会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活动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八条 收入按照来源分为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

第十九条 院工会的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接受上级工会、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工会经费支出是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第二十一条 工会经费支出按照功能分为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二条 院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的原则,重点用于职工权益维护、职工教育培训和职工活动开展。

第二十三条 院工会应严格执行工会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费用,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第二十四条 院工会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规范的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发票或收据上要有发票或收据监制章和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报销审批单上应有财务负责人、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工会主席亲笔签名,发放各种补助、物品或有关活动应附领取人(活动参与人)签名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是工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由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两部分组成。

第二十六条 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库存物品等。

工会须开设独立银行基本帐户,实行独立核算。工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只能用于本工会业务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得有与工会无关的资金进入帐户内结算,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违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不得私设“小金库”、保留账外账,不得假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白条”抵现,不得坐支。对暂付款,要按规定手续审批,取得合法凭证后方可支出。公款不得私借,因公借款,办事结束后要及时结报,收回余款,坚持一借一清。

第二十七条 学院工会固定资产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工会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院财务部门的财务监督,严格内部控制。

第二十九条 院工会的各项收支活动都应接受工会代表大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与审查。

第八章  工会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工会财务的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文件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成卷,装订成册,编制目录。

第三十一条 院工会会计档案一般不对外借阅,因特殊原因经工会主席批准,可以提供查阅,并办理登记手续。但借阅者不得拆散、撕掉、剪裁、涂改和污损原卷册。借阅者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如有特殊需要,经工会主席批准可进行复制。

第三十二条 院工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时,按照财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编制销毁清册,并报院党委研究决定。销毁时须有工会、办公室、院财务等负责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院监审、财务等有关部门参加监销。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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