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最新最准最全资料学生社团(兴趣小组)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学生社团(兴趣小组)是学校第二课堂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和学生德育、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阵地,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延伸和拓展。为加强学校学生社团(兴趣小组)指导力量,规范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兴趣小组)健康、有序地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兴趣小组)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社团(兴趣小组)是指通过学校团委认可成立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各系部所有学生必须参加至少一个社团或者一个兴趣小组,并纳入综合测评考核内容。学生参加社团和兴趣小组的覆盖率作为优秀团总支和优秀班级考核必备条件。
第三条 学生社团(兴趣小组)指导教师是指导学生社团(兴趣小组)开展各类活动、保证学生社团(兴趣小组)健康发展的教师,负责对学生社团(兴趣小组)进行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组织建设的工作指导。指导教师的工作是学生社团(兴趣小组)正规化建设的必备条件,是全院学生开展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手段。
第二章 社团(兴趣小组)指导教师聘任
第四条 社团(兴趣小组)指导老师的聘任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品德高尚,关心学生成长;
2.具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热爱学生社团和兴趣小组工作;
3.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尤其在社团(兴趣小组)发展所需专业领域内有一定造诣;
4.愿意接受社团(兴趣小组)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5.具有适应工作的健康体魄。
第五条 社团(兴趣小组)指导教师原则上从本院教师中选聘,如因专业、特长、学校等需要,也可以从校外进行选聘,聘任前须经学校审核批准。
第六条 每个社团(兴趣小组)原则上配备一名指导教师。如社团会员较多或因其他特殊需要,可设两名指导教师。
第七条 社团(兴趣小组)指导教师选聘由学院团委组织,选聘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即社团(兴趣小组)聘教师,教师选社团(兴趣小组),经双方达成一致后,经学校审批,由学校统一聘用并颁发聘书。社团(兴趣小组)指导教师聘期为1年,填写《社团(兴趣小组)指导老师聘任登记表》(附件1),并在学校团委备案。社团(兴趣小组)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原则上随社团(兴趣小组)年度注册工作一并完成。
第八条 社团(兴趣小组)指导教师如有变更,需要按照本章要求重新聘任。
第三章 社团(兴趣小组)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第九条 社团(兴趣小组)指导教师负责学生社团(兴趣小组)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融于各种活动中,教育引导学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条 社团(兴趣小组)指导教师应积极参与学生社团(兴趣小组)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学生社团(兴趣小组)规划社团(兴趣小组)发展,并对学生社团(兴趣小组)负责人的更换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社团(兴趣小组)指导教师有指导学生课外活动的职责,要积极参与、指导学生社团(兴趣小组)活动,保证社团(兴趣小组)活动的质量和活动效果,保证社团(兴趣小组)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社团(兴趣小组)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课外活动时,有责任监督学生社团(兴趣小组)活动经费使用,并督促学生社团(兴趣小组)负责人定期向社团(兴趣小组)管理部门、社团联合会主席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社团(兴趣小组)指导教师应定期开展社团(兴趣小组)培训指导工作,每学期指导次数不少于5次,每次不少于45分钟,原则上每位指导教师每学期指导社团(兴趣小组)次数不超过10次,每学期组织学生社团(兴趣小组)开展符合其特点、促进学生社团(兴趣小组)发展、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的各类社团(兴趣小组)活动1次以上。
第十四条 社团(兴趣小组)指导教师应在每学期初向学校团委提交《社团(兴趣小组)培训指导计划》(附件2),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在每学期末向学校团委提交本学期社团(兴趣小组)培训指导工作总结。
第四章 社团(兴趣小组)指导教师工作考核和奖惩
第十五条 社团(兴趣小组)指导教师由学校团委负责考核,每学期考核一次。社团(兴趣小组)指导教师考核由学校团委根据《社团(兴趣小组)培训指导计划》(附件2)、《社团(兴趣小组)指导教师日常工作登记表》(附件3)和《社团(兴趣小组)指导教师学期考核登记表》(附件4)进行审核统计,由社团(兴趣小组)指导教师确认后上报团委。
第十六条 社团(兴趣小组)指导教师在培训指导活动开展前三天应填写《社团(兴趣小组)指导教师日常工作登记表》(附件3),交学校团委备案。未申报的培训指导活动视为未进行,不计入社团(兴趣小组)教师考核结果。因社团(兴趣小组)工作需要增加考核内容的,以书面形式申报,学校团委批准后方可组织开展。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优秀社团(兴趣小组)指导教师”评选,对工作出色、成绩显著社团(兴趣小组)指导教师进行表彰。
第十八条 教师指导社团(兴趣小组)作为教师职务晋升和职称晋升必备条件。
第十九条 院团委每年12月份向学院组织人事处报送社团(兴趣小组)指导教师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称晋升、教师评优评先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院团委有权解聘社团(兴趣小组)指导教师:
1.社团(兴趣小组)指导教师没有履行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工作职责;
2.学生社团(兴趣小组)对指导教师不满意,且理由正当、事实无误;
3.社团(兴趣小组)指导教师不能胜任或不适合作社团(兴趣小组)指导工作。
如原社团(兴趣小组)指导教师经学校批准被解聘的,社团(兴趣小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章重新聘请指导老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共青团香港最新最准最全资料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