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最新最准最全资料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为学院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严格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积极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专业的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
学术委员会总人数为不低于21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委员数,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每个系部(不含继续教育学院)1-4人(每届每个系部具体委员数,在换届前由院长办公会议确定)。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本专业领域有良好的声誉和影响,并在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方面有较丰富的经验和较强的能力;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各系(部)在充分反映广大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等额推荐合适人选,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由院长聘任。
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每届新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1/3。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院长办公会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设办公室主任一人,由教务处主要负责人兼任。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委员空缺时补选办法:
学术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原则上由院长从空缺委员所在系(部、或部门)中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补选,院长聘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保密事项恪守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对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涉外办学与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二)审议学院学术工作相关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三)审议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评定初级职称,推荐中级、高级职称参评人选;
(四)评定或授权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五)指导、组织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监督、规范学术行为;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供处理建议或意见;
(六)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七)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议题由主任会议确定并提前通知全体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根据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1/3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主任会议,商议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议决事项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经全体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议决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由会议主持人选择以举手、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选票汇总表应由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字后存档。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予回避。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可由主持人决定要求当事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院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根据所涉事项性质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明确相应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院长提议,经学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香港最新最准最全资料学术委员会章程》(池职院〔2006〕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