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反对不良学风,遏制学术不端行为,依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术风气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是学者人格、学术精神、学术取向、学术方法、社会文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学风建设既包括学生的学风,也包括教师的教风。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香港最新最准最全资料所有教职员工,包括以香港最新最准最全资料名义发表学术作品和其他形式研究成果的兼职人员、在册学生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坚持严谨的治学态度。在学术研究工作中,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行为,修身正己,自我约束,自觉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不得在学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迷信活动和伪科学活动。
第五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严禁剽窃、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
第六条 认真执行国家、省相关部门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规范学术活动。
第七条 进行学术研究应全面检索文献,了解他人已有的有关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八条 搜集、发表数据必须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
第九条 专利申请人、科研项目申请和验收结题所涉及的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专利、项目实施的实际执行人员、学术指导人员及实验等直接辅助人员。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程及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条 在申报教科研项目时,需要使用他人成果的,须征得成果持有人同意。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要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和工作基础,不得伪造专家评价、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签名具有法律效力,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得代替签字,避免因此而出现的超项申请、纠纷等问题。
第十一条 学术成果的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
第十二条 学术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标注资助来源,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标注或致谢应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反对一稿多投。学术研究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第十四条 应以诚实、科学的态度对自己出版的著作、教材等分别注明著、编著、编、主编、译、编译等。
第十五条 对未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需要保密的研究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研究成果在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前,不应先向媒体或公众发布。
第十六条 在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或以其他形式报告的研究成果中所引用或转引部分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直接或间接引用他人研究成果时,应如实说明,做到学术引文规范。
第十七条 研究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对其研究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研究成果应依据参与者所做贡献大小,确定成果署名的先后,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合法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经所有署名者审阅并同意;所有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负责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第十八条 不得抄袭他人的作品,不得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不得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不得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不得伪造或篡改学术期刊同意发表文章的接收函。
第十九条 树立质量与创新意识。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等浮躁作风和行为。
第二十条 在科研成果的呈报、归档及使用科研成果填报各种材料时,应确保材料及成果的真实性,不得挪用他人成果、以次充主或弄虚作假以提高成果或材料的级别或自己的排名;不得故意隐去合作者信息以突出自己对成果的贡献。
第二十一条 介绍、评价研究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以成果自身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不因利益冲突或人情关系作不符实际的评价,不得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二条 参与各种推荐、鉴定、职称评定、答辩、项目评审、评奖等学术活动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因利益冲突或人情关系而影响其判断与决策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公正性。如因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公正评价时,应主动提出回避。评价人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评价意见措辞要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国际领先、填补重大空白”等词语。
第二十三条 倡导学术批评,促进学术交流和学术争鸣。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与人为善。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不得进行人身攻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压制或报复批评者。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篡改、剽窃的不良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
(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警告,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二)情节严重的,可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解除职务聘任,直至开除等;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免于处罚: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主动消除或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藏匿、伪造、销毁证据者;干扰、妨碍调查工作者;打击、报复投诉人者;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二十八条 经查实的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在我院兼职的人员,在我院工作期间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学院将取消其兼职的资格,并将调查结果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
第二十九条 如被投诉人的该项学术不端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本规范有关条款规定的处罚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如果查实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应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并要求其向被举报人公开道歉。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学风建设办公室要公布仲裁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
第四章 学风建设
第三十一条 成立香港最新最准最全资料学风建设办公室,由院长任主任。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处长任联系人。学风建设办公室具备以下职责:
(一)制定学院学风建设实施意见;
(二)定期检查系部学风建设工作;
(三)接受学术不端行为的署名举报,组织专家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四)受理当事人的异议投诉;对学术不端行为和异议投诉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
(五)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六)按年度发布学院的学风建设工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学术委员会应积极承担学术规范教育和科研诚信宣传,负责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取证。
第三十三条 学院将学风建设纳入部门领导班子的考核,完善目标责任制,落实问责机制。将学风建设工作常规化,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健全教育宣传,制度建设、不端行为查处等完整的工作体系,实现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
第三十四条 学风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要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新时期师生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师生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要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逐步构建优良学风形成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五条 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学院要建立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毕业设计(或论文)数据审查制度、毕业材料上缴制度、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等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三十六条 要切实改进科研评价考核导向。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避免急功近利和短期行为。在考核评估中,要防止片面量化的倾向,加大质量和贡献指标的权重。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要体现重创新质量和贡献的导向,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创新和贡献。要防止片面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和物质报酬、职务晋升挂钩的倾向。
第三十七条 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在师生中加强科学精神教育,注重发挥楷模的教育作用,强调学者的自律意识和自我道德养成。要在学生中进行学术规范教育;把学术道德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
第三十八条 加强教师的科研诚信教育。要把教师队伍学风建设作为高校学风建设专项教育和治理行动实施重点。教师学风建设的重点任务是加强科研诚信。在教师年度考核中增加科研诚信的内容,建立科研诚信档案。教育引导教师热爱科学、追求真理,抵制投机取巧、粗制溢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风气和行为,把优良学风内化为自觉行动。
第三十九条 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监督,认真审阅他们的实验记录和毕业设计(或论文)手稿,以严谨治学的精神和认真负责的作风感染影响学生,力争成为言传身教的榜样和教书育人的楷模。
第四十条 强化全方位监督和约束。坚持把监督作为加强学风和科研诚信的最好防腐剂,提倡同行监督。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发现或有正当理由怀疑他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有责任进行投诉。强化行政监督,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开展学风教育,完善学术规范。
第四十一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收到院内投诉后,应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会同被投诉人所在系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讨论,必要时可听取被投诉人的解释与申辩,决定是否对该项投诉正式立项调查。
第四十二条 上级主管部门批示或本院确定立项的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应当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由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调查结论。调查结论应当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等。学风建设办公室在正式向学院提出相应的处罚建议前,应先将审议结果和处罚建议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四十三条 有关当事人对审议结果和处罚建议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之内书面要求复议,学风建设办公室应予以复议。复议后被维持的有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异议。对教育厅批示的投诉,当事人如对学院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向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对省教育厅批示的涉及本院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要认真填写《安徽省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备案表》,并依据有关程序报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四条 调查结论在全院通报。教育厅批示的投诉,调查结论将在省教育厅和学校网站上分别公示1个月。学院内部投诉的调查结论将在学院网站上公示1个月。投诉材料和调查结论保存3个月以上。最终处理结果在网上保留3个月以上。
第四十五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人员如被投诉或与被投诉人有近亲属关系时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或审议;投诉人有充分理由证明学风建设办公室人员或学风建设办公室人员与自己或被投诉人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与调查或审议时,经学风建设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四十六条 明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举报人有权利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署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认定举报属实。
第四十七条 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要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凡发生泄密者,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九条 在学院网页上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及时发布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风建设的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 本规范由香港最新最准最全资料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