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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香港最新最准最全资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点击次数:5526             上传部门:学生工作部             发布日期:2017-03-22

各部门:

   《香港最新最准最全资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香港最新最准最全资料

二〇一六年九月





香港最新最准最全资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文件精神,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贫困学生的关怀,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建立以“奖、贷、助、补、减”以及“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我院贫困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生资助工作。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工作部、财务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团委、后勤公司、监审处及各系(部)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中心,资助中心设在学生工作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二、资助原则
  1、扶贫与扶志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2、资助对象向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
  3、教育、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自立,通过刻苦学习、诚实劳动,解决生活困难。

  三、资助资金来源
  1、国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下拨设立的助学经费。

  2、学院提取年度学费收入的4~6%建立学生奖助学基金,专项用于贫困学生的资助,包括校内奖学金、校内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医疗救助、学费减免、支付学院应承担的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等。奖助学基金纳入学院年度预算,学院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在奖助学基金中列支,奖助学基金由学院财务部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3、社会针对贫困学生在我院设立的资助经费。

  四、资助对象及条件
  资助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申请资助的学生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是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坚持每学年认定一次和适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做到客观、公正。
  1、当年新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收到我院录取通知书后,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后,报到时交学校。

  2、往届学生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资助,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后,报到时交学校。

  3、辅导员(班主任)在学年开始的第一个月内,根据学生所提供的书面申请,调查、了解、收集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报所在系(部)审核公示后,统一汇总交学院学生资助中心。
  4、学院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各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建立香港最新最准最全资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并统一纳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进行管理。享受各项资助的学生均应在进入香港最新最准最全资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中选择产生。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实际情况采取动态管理,每学年视学生实际情况对往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资助等级重新进行认定(每年9月完成),学生资助中心及各系(部)应不定期对贫困学生家庭情况及在校表现进行核实、抽查。
  六、资助方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贴与奖励相结合、有偿资助与无偿资助相结合等资助方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学金
  在同等条件下,国家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等各项奖学金的评选向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倾斜;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必须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产生。具体办法见《香港最新最准最全资料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等、《香港最新最准最全资料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香港最新最准最全资料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及《香港最新最准最全资料学生手册》。
  2、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通过家乡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向合作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高金额达每生每年8000元,用于学费和生活费。具体办法见《香港最新最准最全资料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香港最新最准最全资料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若干规定》。
  3、社会资助
  社会针对贫困学生在学院设立的助学金、奖学金,根据资助者的意愿及条件实施。
  4、勤工助学
  开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资助中心会同各部门视其工作量核定勤工俭学岗位工时,按照不低于安徽省工时工资给予勤工俭学报酬;积极联系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建立校外勤工助学制度,尽可能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具体办法见《香港最新最准最全资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5、特殊困难补助
  遭受天灾人祸和发生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的贫困学生,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
  6、缓交或减免学费
  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批,可缓交或减免部分学费,具体办法见《香港最新最准最全资料学生手册》。
  7、绿色通道
  在引导学生缴费上学的同时,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新生,按照有关规定,可先办理入学手续,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奖、贷、助、补、减、缓”等不同措施进行资助。
  七、贫困学生的教育
  1、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信心、自强自立、艰苦奋斗;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指导和咨询,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2、要结合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建立个人诚信档案,积极开展诚信教育。协助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将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网站公布,协助贷款银行将违约学生信息载入金融机构诚信系统。
  八、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监督与处罚
  为了保证资助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公示制度,设立举报箱,并视情况作以下处理: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日常生活中有高消费行为、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购买高级时装或化妆品,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网吧等情况,视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资助资金。

  2、在申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者,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取消资助资格,已发资助资金予以追回,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诚信档案。

  3、学院资助工作人员在评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发放资助资金过程中违规,学院纪检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并作出纪律处分。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十、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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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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