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关于全民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将作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学年总评及各类评先评优、推优入党、毕业鉴定、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测评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学生在校表现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能六个方面,实行加减分制,同一考核内容不重复加分或减分。每单项均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计算公式: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德育测评总分×20%+智育测评总分×40%+体育测评总分×10%+美育测评总分×10%+劳育测评总分×10%+能力测评总分×10%。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正在接受全日制高职教育的在籍学生。此外,我院联合培养本科生、中职以及五年一贯制中职阶段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生处统一部署,各系组织实施。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对上学期情况进行测评,毕业班最后一学期测评时间原则上在离校前一个月内完成。
第六条 各系成立由党总支书记、分管学生工作副主任、学工科长、教学科长、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负责本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班级成立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普通女生、普通男生和学生干部代表组成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班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七条 测评程序:班级动员→学生自评(学生根据现实表现进行自我总结填报,向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初评、公示(按照有关要求统计分数、核实分数和上报测评结果,并在班级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报系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审查、公示(系部对各班级测评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并在系部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报学生处备案。
第八条 测评等级:测评总分位于本班前20%,且无不及格科目,可定为优秀;测评总分位于本班前20%-40%,且无不及格科目,可定为良好;最多只有一门课程不及格,可定为合格;凡学期内有校纪处分、治安处罚、刑事犯罪、考试作弊等现象或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不及格的,均定为不合格。
第九条 对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位于本班倒数15%以内且测评等级为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含各类奖学金)、推优等资格。
第十条 各级各类比赛或活动中,获得的加分不重复统计,按最高分计。
第三章 德育素质测评
第十一条 德育素质测评内容包括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学习态度、法纪意识、诚信程度、集体观念等。基本分为60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者,予以加分:
表1 德育加分明细表
内容 | 加分项目 | 赋分分值 |
思想政治及个人素养情 况 | 上学院青马班并结业,获得优秀学员另加1分 | 1分 |
上学院党课并结业,获得优秀学员另加1分 | 2分 | |
无偿献血 | 5分 | |
全学期班集体活动无缺席 | 5分 | |
全学期无旷课、迟到和早退行为 | 8分 | |
集体 荣誉 | 省、市级先进班集体或五四红旗团支部 | 班、团干每人加5分,其他同学每人加3分 |
班级上年度被评为院级先进班集体或五四红旗团支部 | 班、团干每人加4分,其他同学加2分 | |
个人 荣誉 | 由省委省政府或省级机关单位、群团组织授子的德育称号,如全省优秀共青团员、全省优秀学生、全省优秀学生干部等德育称号 | 10分 |
由市委市政府或市级机关单位、群团组织授子的德育称号,如全市优秀共青团员、全市优秀学生、全市优秀学生干部、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德育称号,如最美大学生、优秀青年志愿者等个人荣誉(提名奖降1分)。 | 5分 | |
由学院有关部门授予的德育称号,如优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十佳大学生、学习标兵、军训标兵等 | 3分 | |
由系部评选的德育称号,如自强之星等 | 1分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者,予以减分:
(一)旷课或未经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不参加应该参加的各种思想引领类活动,每课时(次)减3分。
(二)在同学中间或通过手机和互联网随意谩骂他人、散布不健康、不实和不利于团结稳定的言论,每次减5分;登陆非法网站,每次减4分。
(三)在宿舍内私自拉设电线、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酒精炉,每次减5分;夜不归宿者,每次减5分;未经批准私自租房居住,每次减15分。
(四)在实习、实训期间,违反实习、实训单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每次减5分。
(五)受到学院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处分,分别减10、15、20、25分;受到系部通报批评,每次减2分。
第十四条 其他方面需要加分或减分,可由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讨论通过,经辅导员(班主任)批准后执行,但每项加分或减分均不得超过5分。
第四章 智育素质测评
第十五条 智育素质测评内容包括除体育课和劳动课以外全部课程的成绩情况。基本分=考试科目平均成绩×60%+考查科目平均成绩×40%。
第十六条 各门学科成绩以百分制为准。对分级记分制的学科成绩应先按优秀=90分、良好=80分、中等=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45分的标准换算成百分制。
第十七条 补考科目的成绩按补考前成绩计算,缓考科目的成绩按缓考成绩计算,申请课程免修的,按80分计算。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者,予以加分:
学校鼓励学生提高技术技能,凡在参加外语水平、计算机等级、职业技能考试中获得相应证书,皆可在相应学期(以证书注明时间为准)按表2获得加分。
表2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加分明细表
类型 | 分值 |
英语6级、4级 | 6分、4分 |
英语A级、B级 | 2分、1分 |
国家计算机等级证书、省级计算机等级证书 | 4分、2分 |
职业技能高级、中级、初级 | 6分、4分、2分 |
普通话二级甲等、普通话二级乙等 | 4分、2分 |
普通话一级甲等、普通话一级乙等 | 8分、6分 |
第五章 体育素质测评
第十九条 体育素质测评内容包括体育课成绩、课外锻炼情况、体质测评达标、体育比赛成绩等。基本分=体育课成绩×80%;未开设体育课的学期,基本分=60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者,予以加分:
(一)积极参加早锻炼和其他课外锻炼,其中早锻炼出勤率较高(达90%及以上),加5-10分。
(二)体育达标测验中,成绩优秀(≥90分)加10分,成绩良好(80-89分)加5分,成绩合格(60-79分)加3分。
(三)在国家、省、市级体育比赛中获个人单项前六名或在院运动会上破纪录,加35、30、25、20分;在学院组织的各项体育比赛中获个人前三名,加10、8、6分;在系部组织的各项体育比赛中获个人前三名,加5、4、3分;积极参加院系内各类体育友谊赛、联赛等,为班级争光,每次加1分。
(四)在各级体育比赛中获团体前三名,按参加国赛、省赛、市赛、院级赛所有成员加12、10、7、5分;积极参加各级体育比赛前的集训,但参加比赛未获奖或因教练未安排其上场参赛,每次加3分;在各级体育比赛中,虽未直接参赛,但积极主动地为本班参赛者做好后勤服务工作,每次加1分。
(五)如有特等奖,在第一名基础上另加2分;同一项目中个人和集体同时获奖,按最高分计;各级体育选拔赛中,以获得的最高分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者,予以减分:
(一)早锻炼或早操(和其他课外锻炼)出勤率低(≤80%),减1-5分。
(二)体育达标测验中,成绩不合格(<60分)减2分。
第二十二条 因残疾或疾病经批准体育课免修者,体育素质测评总分按60分计算,若参加单项体育比赛则与其他同学一样另行加分。
第六章 美育素质测评
第二十三条 美育素质测评内容包括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和文明素质等。基本分=60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者,予以加分:
积极参加院系组织开展的校园文化活动(校园文化艺术节、演讲征文、诗朗诵、大合唱、十佳歌手、主持人大赛、戏曲进校园、心理情景剧等)并获奖者,按表3加分。参加不同项目者可累加计分,同一项目只计最高分,不累加。
表3 校园文化活动加分明细表
级别 | 市级 | 院级 | 系级 | 学生组织 (社团) | ||||
类型 | 参演人员 | 观众 | 参演人员 | 观众 | 参演人员 | 观众 | 参演人员 | 观众 |
分值 | 8 | 2 | 6 | 1 | 4 | 0.5 | 2 | 0.5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者,予以减分:
(一)未经批准随意进入异性学生宿舍或男女交往不文明,每次减10分。
(二)酗酒、赌博、打架斗殴,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每次减8分;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每次减8分;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每次减8分。
第七章 劳育素质测评
第二十六条 劳育素质测评内容包括劳动课成绩、劳动观念和劳动技能等。基本分=劳动课成绩×80%。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者,予以加分:
(一)志愿公益: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次数超过义务次数,按表4加分。(志愿者义务服务次数不少于3次/学期)
表4 公益超额加分明细表
公益超额数 | 2-4次 | 5-7次 | 8-10次 | 10次以上 |
分值 | 2 | 3 | 4 | 5 |
(二)积极参加寒暑假社会实践。参加院级立项项目加5分,个人自行社会实践并提供证明材料的加3分。在各类社会实践、劳动教育日等活动中,获系、院、市级及以上表彰或荣誉另加1、2、3分。
(三)积极参加宿舍卫生检查活动,被评为院、系部文明寝室的,室长分别加4、2分,其他同学分别加3、1分。
第二十八条 无故不参加班级、系部、学院组织的各类个人劳动或集体劳动者,每次扣2分。
第八章 能力素质测评
第二十九条 能力素质测评内容包括班团骨干工作、学术科研和专业基本功等。基本分=50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者,予以加分:
(一)学生组织工作人员。所有加分以聘书或管理机构出示的文件为准,院级学生组织包括院学生会、社团管理部、宿管会、护校队。
表5 学生组织工作人员加分明细表
类别 | 院级学生组织负责人 | 院级学生组织各部门负责人、系学生组织负责人 | 院级学生组织各部门副部长、系级学生组织部门或社团负责人、各班班长、团支书 | 院系学生组织干事、各班班干(班长、团支书除外) |
加分 | 6 | 4 | 3 | 2 |
(二)学院鼓励学生参与学科技能竞赛及创新创业类比赛,按竞赛等级分别给予相应加分激励,按表6加分。参加不同项目者可累加计分,同一项目只计最高分,不累加。
表6 学科技能竞赛、创新创业类比赛加分明细
获 奖 等 级 | 分 值 | ||
学科技能竞赛、创新创业类比赛 | 国家级 | 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25、20、15、10 |
省市级 | 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20、15、10、5 | |
院级 | 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15、10、5、3 |
(三)创新创业能力
学院以培养具有实践与创新能力强的创新创业人才为己任,凡自主创业(已完成企业登记且有实际运作),均可得到相应加分激励计10分。 参加创新创业讲座、招聘会等相关活动每次加1分,最高5分。
(四)在有CN刊号的报刊上公开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学术成果获奖,每篇(项)加15分;在有CN刊号的报刊上公开发表诗歌、散文、短文等,每篇加10分;在院内报刊上发表文章,每篇加1分;公开发表任何文章第二作者一律减半加分,第三作者不加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者,予以减分:
(一)对工作不主动,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学生干部,可由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讨论,经辅导员(班主任)批准后减1-5分。
(二)对因不负责任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干部,可由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讨论,经辅导员(班主任)批准后减5-10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凡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奖评优资格,并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各系部可结合实际情况,就本办法未尽事宜,制定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报学生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23级学生起实施。
附件1:香港最新最准最全资料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班级汇总表.xlsx
附件2:香港最新最准最全资料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分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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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