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 在满足基本条件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且评定学年所修课程无不及格科目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评审领导小组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院、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下达, 学院根据国家奖学金名额按学生人数、专业分配到各系。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
(一)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分管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及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研究决定评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二)评审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选,每学年评选一次。
2.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3.在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同时兼得。
(三)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填写申请表;
2.民主评议,由辅导员组织评议,提出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
3.系部审核,系部在广泛听取师生的意见,认真审核申请人申请条件的基础上,由系部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公示后上报学生处。对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由转专业所在系部及专业按本规定程序申报评议审核上报。
4.学院评审,学生处对各系部的推荐人选进行汇总,在复核后确定建议名单,报院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评审,报请学院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六条 评审结果上报及时间要求
各系部需在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国家奖学金的审核上报工作,10月10日前完成学院评审工作,10月20日前学院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部门。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发放
经学院上报,省教育厅、教育部审批确认,学院在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银行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八条 工作纪律
(一)学院各相关部门、各系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规定,切实履行各自职责,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和时间节点要求分工协作完成工作任务,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学院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国家奖学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需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香港最新最准最全资料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池职院〔2016〕9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