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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最新最准最全资料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点击次数:7648             上传部门:学生处             发布日期:2023-09-08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位于前20%(含20%),且评定学年所修课程无不及格科目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学院根据学生数及专业分配到各系部。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

(一)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领导、学院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研究决定评审工作的重要事 项,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二)评审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2.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3.在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不可同时兼得。

(三)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填写申请表;

2.民主评议,由辅导员组织评议,提出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

3.系部审核,系部在广泛听取师生的意见,认真审核申请人申请条件的基础上,由系部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公示后上报学生处。对转系部及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由上学年所在系部及专业按本规定程序申报评议审核上报。

4.学院评审,学生处对各系部的推荐人选进行汇总,在复核后确定建议名单,组织院评审领导小组评审,报请学院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五条 评审结果上报及时间要求

学生须在每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各系部需在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议审核上报工作,10月30日前完成学院评审工作,11月10日前学院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部门。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

经学院上报,省教育厅审批确认,学院在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银行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七条 工作纪律

(一)学院各相关部门、各系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规定,切实履行各自职责,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和时间节点要求分工协作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学院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需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香港最新最准最全资料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池职院〔2016〕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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