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
国家助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学院根据学生数及专业分配到各系部。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学院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2000元、3000元、45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
(一)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研究决定评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二)评审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等额评选,每学年评选一次。
2.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学生本人按要求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民主评议,由辅导员组织评议小组按照《香港最新最准最全资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础上,认真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汇总报送系部审核。
3.系部审核,系部在广泛听取师生的意见,认真审核申请人申请条件的基础上,由系部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后,并按2000元、3000元、4500元三个档次分别确定资助人选上报学生处。
4.学院评审,学生处对各系部的推荐人选进行汇总,在复核后确定建议名单,组织院评审领导小组评审,报请学院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六条 评审结果上报及时间要求
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须在每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各系部需在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国家助学金的评议审核上报工作,10月30日前完成学院评审工作,11月10日前学院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部门。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
经学院上报、省教育厅审批确认,学院按规定通过银行卡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八条 工作纪律
(一)学院各相关部门、各系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助学金的评审规定,切实履行各自工作职责,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和时间节点要求分工协作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学院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国家助学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需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香港最新最准最全资料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池职院〔2016〕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