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奖学金的设立,旨在鼓励先进,引领创新,并根据国家形势发展和学校实际,不断改革,与时俱进,力求实效。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我院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是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各类专业在校大学生设置的专项奖学金。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年评定和发放。每学年度第一学期组织评定上一学年度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二、三等奖的奖金额依次为人民币1000元、600元、400元(五年制学生前三年的一、二、三等奖学金奖金额依次为500元、300元、200元,后两年按高职类标准执行)。
第五条 一、二、三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依次为学生人数的2%、4%、6%。班级上年度被评为院级以上先进班集体的班长、团支书可破格享受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思想水平较高,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身心素质;
2.遵纪守法,弘扬正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学年内无违纪行为;
3.学习刻苦,成绩优秀,学年内无补考或重修科目;
4.明礼修身,顾全大局,服从安排,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
5.学年内两学期素质综合测评等级均在良好以上。
第七条 获各等奖学金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等奖学金:学年内各课程成绩平均分在80分以上,无不及格科目,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名次居班级前10%。
2.二等奖学金:学年内各课程成绩平均分在75分以上,无不及格科目,学年度综合测评名次居班级前20%。
3.三等奖学金:学年内各课程成绩平均分在70分以上,无不及格科目,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名次居班级前30%。
第八条 评选办法
1.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学年开学后由各辅导员组织学生代表按《香港最新最准最全资料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测评出上学年每位学生综合测评成绩。
2.班级的评选工作由辅导员组织实施,根据综合测评成绩评选出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并在班级公示,无异议后报系部评审。
3.系部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本系部的奖学金评选工作。在班级推荐的基础上,经系部评审组研究后,在全系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至学生处。
4.学生处审核后,提交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并公示。
第三章 单项奖学金
第九条 单项奖学金是为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或成绩特别优异的在校学生设置的专项奖学金(不含已奖励的各类专业技能比赛)。
1.人文艺术奖学金:在市级及以上的文学、美术、书法、文艺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或在文学、美术、书法、文艺活动中表现积极,做出较大贡献者,符合条件可以获得人文艺术奖学金500元。
2.社会实践奖学金:在教学计划外,在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公益活动中或在青年志愿者工作中荣获市级以上表彰者(包括假期社会实践、双休日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符合条件可以获得社会实践奖学金500元。
3.精神文明奖学金:有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突出事迹的,或在精神文明方面表现突出者,符合条件可以获得精神文明奖学金500元。
4.光荣入伍奖学金: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且应征地为香港最新最准最全资料者,符合条件可以获得光荣入伍奖学金5000元。
5.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获得省级优秀毕业生、院级优秀毕业生者,符合条件可以分别获得优秀毕业生奖学金600元、300元。
第十条 单项奖学金按学年评定和发放。每学年度第一学期组织评定上一学年度单项奖学金。
第十一条 单项奖学金由学生本人向辅导员申请、系部审核,并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生各类奖学金均由学生处制表,财务处发放,校内资助资金支出,专款专用。奖学金获得者由学院统一颁发奖学金证书。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定:
l.处在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期间的;
2.当年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或受到学院校纪处分的;
3.留(降)级、跟班试读以及学年中有学业考核不合格的;
4.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办理注册手续的。
5.学年度所在学生宿舍卫生和安全检查不合格累计被通报三次以上(含三次);
第十四条 本方案自2023级学生起开始实施,原《香港最新最准最全资料学生奖学金制度实施方案》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