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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最新最准最全资料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点击次数:7577             上传部门:学生处             发布日期:2023-09-0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和激励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长观、职业观和择业观,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充分发挥高校优秀毕业生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认定办法》(皖教学〔2021〕1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比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当年度符合毕业条件的全日制高职、联合培养本科生。

第三条 依据评选等级和学历层次确定评选比例。

省级优秀毕业生推荐比例是应届毕业学生数的3%。

院级优秀毕业生推荐比例是应届毕业学生数的5%。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理想信念坚定。

(二)遵纪守法、品德高尚,诚信意识较强和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学习刻苦,按时修完全部学业,成绩优异。个人学习能力比较突出,具有较强的实践与创新能力。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热爱劳动,崇尚美德,关心他人,乐于奉献。

第五条 优先推荐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在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学科竞赛、体育竞赛、技能大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重大赛事活动中,获得突出成绩或荣誉、奖励的学生;响应国家号召参军入伍,积极参加基层就业项目,自愿到基层、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以及具有创业意识并开展创业实践活动的毕业生。

第六条 直接推荐条件。在思想品行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得到社会公认和好评的毕业生,可直接推荐评选。

第七条 省级优秀毕业生,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在校期间四个学期综合素质测评均位于班级前25%,且无不及格科目,至少需获得过2次院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省级优秀毕业生需从院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

第八条 院级优秀毕业生,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在校期间四个学期综合素质测评均位于班级前25%,且无不及格科目,至少需获得过1次院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

第四章 评选程序及表彰

第九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科学、择优的原则,对照评选标准和条件,由本人申请、班级推荐(班级在本人申请、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辅导员签字确认,确定推荐人选对象);各系部严格规范程序,严格资格审查,确保评选工作公开透明。系部组织评审,经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对象并在院内公示三个工作日。

第十条 学院学生处对各系部推荐的省、院级优秀毕业生人选复审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奖助学金领导小组确定推荐名单。省级优秀毕业生上报省教育厅复核认定。

第十一条 经省教育厅审批通过的省级优秀毕业生由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颁发荣誉证书,院级优秀毕业生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装入毕业生档案。优秀毕业生参加各类就业双向选择等活动,同等条件下,学院优先推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对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结束后至毕业生离校前出现的不能按期毕业,或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理、处分的毕业生,学院按规定程序,报请并撤销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上级如有新办法、新政策、新规定,按上级新办法、新政策、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香港最新最准最全资料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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